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4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之公司董事長死亡,如無代理人,行政執行處仍得續行強制 程序,惟有義務人積極參與者,應依法判定其是否得具公司代表人資格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中,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 ,而其餘董事復不依法互選董事長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疑義,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2 年 7 月 10 日板執己 91 年稅執特字第 00068987 號 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93 年 7 月 27 日第 54 次會議提案六、七討論並作成決議(檢附前揭會議提案六、七之 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要點一份),請就具體個案參考上揭決議,本諸 職權依法審慎辦理。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54 次會議 提案六:行政執行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 未指定代理人,而其餘董事復不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 定,互推一人代理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 提案七:行政執行中,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又未設有副董事長,亦未依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或第 208 條第 3 項指定代理人, 而其餘董事復不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互推一人代 理時,應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 決 議:於行政執行中,如公司董事長受破產宣告或死亡,因義務人通常 僅應忍受執行,縱義務人無執行行為能力亦得對之實施強制執行 ,故行政執行處無須命移送機關補正即得續行執行程序。惟於義 務人積極參與或須其協力時(如義務人聲明異議、對義務人詢問 ),即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認定代表公司為行為者,是否係有權 代表公司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