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5.14 行執一字第09160005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受囑託執行扣薪案件中,受囑託之執行處雖已核發收取命令,且移送 機關已陳報按月收取中,仍不得將該案件辦理報結
主 旨:貴處於行政執行業務會報建議關於受囑託執行扣薪案件,受囑託之執行處 已核發收取命令,且移送機關已陳報按月收取中,則受囑託行政執行處得 否以應為之執行行為業已完結,將該「助執」案件辦理報結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 點第(七)款 、第 6 點第(六)款規定,行政執行官承辦「助執」案件,處理完 畢,經簽准報結者,報結之,合先說明。 二、按關於受囑託執行扣薪案件,受囑託之執行處雖已核發收取命令,且 移送機關已陳報按月收取中,惟參酌執行法院實務及學者通說,未收 取部分之執行程序尚難認已終結,故他債權人仍得依法聲明參與分配 。又參酌司法院訂定之「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 5 點第(七)款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經執 行法院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並已清償其全部債權者,報結之。另依 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行 政執行處於案件掛結後始徵起之金額,不列入績效中。況目前受囑託 之行政執行處就「助執」案件之待執行金額係列為新台幣壹元,應不 致發生貴處所稱該待執行金額分由二行政執行處重複計算相當時日之 問題。綜上,關於受囑託執行扣薪案件,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雖已核 發收取命令,且移送機關已陳報按月收取中,惟仍難認該「助執」案 件業已處理完畢,故尚不得將該「助執」案件辦理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