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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6 北市法三字第09731531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之整修工程,未依規定在履約期程屆滿前辦理契約變更
程序,亦未於工程結算驗收時對結算金額提出異議,廠商針對物價調整爭
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主旨:有關本市市場處 7樓辦公室整修工程承包商於工程結案後始提出辦理物價調整乙案,
      茲提供法律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6月10日北市產業授市字第09730857200號函。
  二、查行政院93年 5月 3日院授工企字 09300172931號函「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
      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係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為因應物價變動,無論
      採購契約中有無定有物價調整規定,均得與廠商辦理契約內容變更,加列物價指數調
      整處理原則(附件 1供參)。惟旨揭工程未依規定在履約期程屆滿前辦理契約變更程
      序,亦未於工程結算驗收時對結算金額提出異議,故  貴局不同意承包廠商提出辦理
      物價調整變更契約尚難謂違法。惟該廠商針對此一物價調整之爭議,似仍得依據政府
      採購法第85條之 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蓋其依契約所生之請求
      權時效似尚未消滅,爰建議  貴局本於職權衡量酌處,以免程序耗費。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本函釋說明二援引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已於105年1月6日修正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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