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38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建造執照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依起造人出具之 切結書內容,廢止其建造執照
主旨:關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2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5445400號函。 二、按旨揭案件依 貴局來函說明及所附資料顯示,該建造執照案起造人出具切結書之原 因係為避免消費者購屋糾紛、造成不公平競爭及爾後違規使用處理之困難,是該切結 書之出具可謂為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2款參照) 之附款。準此,如起造人有「誤導消費者建築物使用用途或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 ,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者」, 貴局自得依上開規定及切結書之內 容,廢止該案建造執照。 三、然為杜爭議,建議 貴局爾後於核發類此建照時,直接於核准處分中載明相關附款。 四、以上意見,敬請酌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備註:本件僅供個案參考。又切結書之出具,如切結內容未在行政處分內表現,或僅在宣示 法令規定之廢止事由,則未必屬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 2項之附款(法務部 102年 6月 13日法律字第1000011987號書函參照),併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