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70031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函覆已核定之退休案,係退休核定案內容,即該處分之內在效力,須先合 法有效送達發生外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該處分之內容發生效力
主 旨:貴部函詢已核定且已逾退休生效日之退休案,於送達當事人前,得否由最 後服務機關申請撤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14 日部退二字第 0962789131 號書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 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 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 容對其發生效力。」準此,行政處分係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發生外在效力),始對相關人 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即內在效力),(本部 90 年 9 月 14 日法 9 0 律字第 031912 號書函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 稱細則)第 27 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所稱 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機關發交退休人員,應即本法第 110 條第 1 項所稱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之意,自此時發生外部效力。細則 第 30 條規定:「自願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銓敘部審定之 退休生效日生效,…」所稱「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應係指退休 處分之容官,實為上開之「內在效力」。是以,來函所詢已核定之退 休案,退休生效日雖載明自 96 年 4 月 5 日生效,此一退休生效 日係退休核定案內容,亦即該處分之內在效力,必須先合法有效送達 發生外在效力後,始對於相對人依該處分之內容發生效力。本件退休 處分如尚未有效送達於相對人,在法律效果上對相對人即不生退休( 內在)效力。至於原服務機關可否予以撤回;及撤回之理由為何,均 屬另事。 三、檢附本部 90 年 9 月 14 日法 90 律字第 031912 號書函供參。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人事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