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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4.06 營署宅字第09800205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函復有關 96 年度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於核撥補貼期間購有住宅者
,自事實發生至查知停止補貼期間所溢撥之補貼應予追繳,始符合授益行
政處分之意旨
全文內容:為  貴府函詢「96  年度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於核撥補貼期間購有
          住宅,自事實發生至查知停止補貼期間所溢撥之補貼是否應予追繳」案:
          一、依本部 96 年 4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1764 號令發布實施「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12 點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
              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擁有住宅。……」。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略以:「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
              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另本署 97 年 10 月 17 日營署宅字第 0970060928 號函
              (副本諒達)略以:「……租金補貼戶經查確擁有住宅者,應自該住
              宅登記過戶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若溢領租金補貼情事,則應按該月
              日數比例繳還其溢領金額。」
          三、綜上所述,本案仍請  貴府具文請該申請人繳還其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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