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4.06 營署宅字第09800205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函復有關 96 年度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於核撥補貼期間購有住宅者 ,自事實發生至查知停止補貼期間所溢撥之補貼應予追繳,始符合授益行 政處分之意旨
全文內容:為 貴府函詢「96 年度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於核撥補貼期間購有 住宅,自事實發生至查知停止補貼期間所溢撥之補貼是否應予追繳」案: 一、依本部 96 年 4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1764 號令發布實施「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12 點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 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擁有住宅。……」。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略以:「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 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另本署 97 年 10 月 17 日營署宅字第 0970060928 號函 (副本諒達)略以:「……租金補貼戶經查確擁有住宅者,應自該住 宅登記過戶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若溢領租金補貼情事,則應按該月 日數比例繳還其溢領金額。」 三、綜上所述,本案仍請 貴府具文請該申請人繳還其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