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6.15 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個人資料者,其第二類資料提供方式,依 「電腦列印方式」、「人工影印方式」而有不同;至日據時期、重造前及 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 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個人資料之提供事宜乙案,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信託專簿等涉 有個人資料者,現行作業方式均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與保護個人資 料之意旨有違,爰經本部於 98 年 6 月 1 日邀集法務部、部分縣 市政府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衡 量土地登記公示原則之公益與保障個人隱私之私益,地政事務所提 供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者,參依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74840 號函規 定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 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第二類為隱匿登記 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 何人均得申請。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上開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之紙本土地登記及地價資 料參如附表,地政事務所提供前開第二類資料方式有二: 1.電腦列印方式:配合「地政服務即時通計畫-地政歷史資料 e 化 服務」之地政資料掃瞄建檔資訊系統功能「隱藏登記名義人之個 人資料」,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隱匿處理後列印核 發。 2.人工影印方式:隱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資料後,影 印後核發。 (三)上開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函說明一之(三)及 94 年 6 月 6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69358 號函附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一), 有關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 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應停止 適用。 二、隨文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 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法務部、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地價科、土地登記科、地政資訊作業 科、地籍科】(均含附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