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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7.14 台內民字第0980128248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因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原擬參選
人即已無收受政治獻金之理由,故自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原擬參
選人除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外,亦應於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會計
報告書;至於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則得於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一
個月內返還捐贈者,如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
辦理繳庫
全文內容:一、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係為配
              合國家整體國土規劃及地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並依地方制度法第八
              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之措施。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
              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乃指擬參選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未參加政府依法辦理選舉而登記為候選人,與擬參選人因政府未辦理
              選舉致無法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尚屬有別。惟考量既未辦理改
              選,擬參選人已無收受政治獻金挹注政治或競選活動之理由,參照政
              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及申報收支情形規
              定,自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擬參選人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
              並於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
          二、基於因法律修正致未辦理改選,係為增進公共利益,非可歸責於擬參
              選人,且非捐贈者及擬參選人事先可預期,為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之
              權益,有關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得於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一個
              月內返還捐贈者,有關返還方式、已開立收據之作廢及相關程序,參
              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申報
              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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