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7.14 法律字第09800268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求釋示地方政府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案 件執行期間之疑義
主 旨:所陳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求釋示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積欠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補助款案件之執行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6 年 6 月 26 日行執一字第 0986000168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 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 5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1 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 2 項)」行政 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準此,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外,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之 起算日;至「行政處分之確定日」,即處分之相對人已不得再對該處 分表示不服時,為行政處分確定之日,例如提起訴願之期間經過或訴 訟經判決確定之日。因此,關於地方政府欠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7 條規定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執行事件,中央健保局 認其執行名義為「行政處分」,並以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起算日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至於具體事件之執行期間起迄日 期,仍應由有關機關視個案情節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併此敘明。 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