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8.26 法律字第09800244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應屬支付之補助 ,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等資訊
主 旨:有關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是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之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11 日聞法字第 0980920034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下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所稱「 補助」一詞,並未於本法另為立法定義,惟補助金係由政府以預算補 助下級機關或人民,涉及到公共資源的分配及平等原則的問題,故列 為應主動公開資訊(李惠宗著,行政法要義, 2008 年版,第 280 頁參照)。本部於 97 年 12 月 22 日以法律決字第 0970700902 號 函詢中央行政機關辦理「支付或接付之補助」之應主動公開資訊情形 ,各中央行政機關公開支付補助金額之種類或有不同,惟仍應視其性 質是否屬補助下級機關或人民之行為而定。本件來函所詢慰問金、獎 (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參照上開說明應屬支付之補 助,除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原 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接受日期」、「接受 金額」及「目的或用途」等資訊(詳附件之支付或接受補助書面格式 範例)。 三、次按一般民眾檢舉獎金具體個案,仍應由 貴局本於權責依本法第 1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例如:有無第 1 款、第 4 款或第 6 款 事由等)判斷,是否公開;又如僅有部分資訊不應公開者,並請注意 適用同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