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6.07 法律字第09607004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 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 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主 旨:有關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契 稅,依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處罰時,涉及行政罰法第 9 條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996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 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第 1 項)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第 2 項)…」本法第 9 條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 處以行政罰時,應具備責任能力之一般規定,除其他個別行政法律對 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責任能力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法第 1 條但書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外,自有本法第 9 條之適用。又所 稱「行為」包括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之作 為。查契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對於違反同條例第 2 條所定申 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則本件契稅 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處罰。 三、至於前揭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不予處罰時,其法定代理人應否受 罰乙節,案經提請本部行第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討論,多數委 員意見認為,法律就納稅義務主體已有明文規定:不包括法定代理人 。又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係為使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人在行政程序上仍得有效從事或接受行政程序行為而設之規定。法定 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為行政程序行為,並不因而成為本條例規定之納稅 義務主體及受罰主體。是以,該法定代理人除與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 務人有本法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形外, 自不得逕以本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之。 四、至於本條例對於違反申報義務行為之處罰,因納稅義務人未滿 14 歲 而不予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又非本條例規定之處罰對象,此種情形, 是否會產生行政法上義務之管制漏洞,造成租稅不公現象,建請貴部 依行政院函頒「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5 點規定,檢視相關法規,審酌有無修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檢送前揭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8 次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