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13 法律決字第097002742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依財政部 87 年 4 月 20 日(87)台財 證(七)字第 01004 號函,已將之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故應申請「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主 旨: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23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70032456 號函。 二、查財政部前業以 87 年 4 月 20 日(87)台財證(七)字第 01004 號函揭示:「期貨事業(含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及經營期貨交易輔助 業務)已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各單位如有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或利用等事務,應依規定向本(按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俾核發執照」在案。本件 貴會所詢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情形,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 定,仍應申請「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三、檢附財政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