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13 法律決字第097002742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依財政部 87 年 4  月 20 日(87)台財
證(七)字第 01004  號函,已將之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故應申請「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主    旨: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7  月 23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70032456 號函。
          二、查財政部前業以 87 年 4  月 20 日(87)台財證(七)字第 01004
              號函揭示:「期貨事業(含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及經營期貨交易輔助
              業務)已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各單位如有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或利用等事務,應依規定向本(按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俾核發執照」在案。本件
              貴會所詢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情形,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
              定,仍應申請「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三、檢附財政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