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01 法律決字第097070080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參照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之規定,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 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之文書,仍應向其送 達。故行政處分文書向廢止登記之公司送達問題,如該公司除已死亡之董 事外,尚有其他股東者,得向其他股東送達
主 旨:有關貴縣○○○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處分文書送達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11 月 13 日北環廢字第 097009033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 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而公司清算期間之送 達,依經濟部 91 年 7 月 9 日商字第 09102138060 號函示,公 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 異,有關之文書,仍應向其送達。是以,本件貴局所詢行政處分文書 向廢止登記之公司送達問題,如該公司除已死亡之董事外,尚有其他 股東者,得向其他股東送達(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參照) ;如該公司係一人股東(唯一董事)並已死亡者,得參照來函所附經 濟部 97 年 10 月 28 日經授中字第 09736149710 號函說明三辦理 。 正 本: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