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26 法律字第097004683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裁處如有瑕疵,經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命另為適當處分而再度為 裁處者,均仍以原來第一次裁處時法律或自治條例為準。至於如何認定新 舊法裁罰之輕重,應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就整個法律 狀態審查
主 旨:有關會計師法懲戒處分規定修正後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 」處罰原則及新舊法規定孰重孰輕之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2 月 10 日金管法字第 0970071038 號函。 二、有關貴會函詢問題一,應先就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是否為「 行政罰」而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先予釐清。 (一)查現行法規對於專技人員處罰而名為「懲戒」,且其懲戒名稱與行 政罰法第 2 條類似,並由行政機關內部所設懲戒委員會為之者, 性質上究屬行政罰或懲戒罰,以及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前經本部 行政罰法諮詢小組 96 年 4 月 20 日第 7 次會議,針對「醫師 法第 25 條之 1、會計師法第 40 條及技師法第 40 條之懲戒規定 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進行討論,會中多數委員意見認為: 1、懲戒罰與行政罰之區隔,須從處罰之組識、程序、要件及種類予 以實質觀察,惟因現行法規中對於專技人員懲戒制度之選擇及設 計,尚不能僅以名稱定為「懲戒」,即認屬懲戒罰。各主管機關 仍應就主管法規相關規定予以檢視,釐清其性質,如因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予制裁者,方屬行政罰;如非迷反行政法上義務,而 純係違反內部紀律所為之制裁者,則屬懲戒,而無行政罰法之「 適用」。至如在現行法制下有不能明確區隔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情 形時,基於權利保障之立場,可將其視為行政罰,而適用本法之 原理原則。 2、又本法之立法目的,乃為落實法治國家原則,如比例原則及法安 定性原則等等。行政機關對於專技人員之懲戒縱非屬行政罰,行 政機關為落實依法行政,為懲戒時亦應遵守上開法治國原則,故 自得視具體個案情形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因此,主管機 關依醫師法第 25 條之 1、會計師法第 40 條及技師法第 40 條 為懲戒時,得視具體個案及違反義務規定之性質,適用或類推適 用本法相關規定。(檢送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7 次會議紀 錄供參) (二)依前開諮詢會議多數意見觀之,現行會計師法第 61 條(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前為第 40 條)所定會計師應付懲戒之事由(共 6 款),何者係屬對於會計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 益處分,宜請 貴會先行究明,再據以判斷該懲戒處分是否具有「 行政罰」之性質,及應否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該法。 三、倘本件具體個案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本法時,關於會計師法有關懲戒處 分規定修正後,對於會計師於修法前之違法行為為裁處時,是否有本 法第 5 條「從輕從新」處罰原則之適用部分: 按本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 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 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所謂「從新」,乃指 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關處罰之規定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至行政機關最初 裁處後之時點,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 ,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均非屬「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蓋如將「從新」之時點界定於上開 救濟程序之決定或裁判時,不但易啟受處分者僥倖心理,毫無理由提 起救濟,而期持法規之變動,徒增救濟程序之費時費力,亦將使原處 分合法性判斷之基準時往後挪移,立論欠缺一貫,因此,本法乃規定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是行政處分之裁處 如有瑕疵而經訴願管轄機關、行政法院或裁處機關之上級機關等有權 機關予以撤銷並命其另為適當之處分而再度為裁處者,均仍以原來第 一次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為準(本部 94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 第 0940045176 號書函參照)。 四、如有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如何認定新舊法 裁罰之輕重部分: 按新舊法規之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之構成要件與 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 」之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其審查必須就不同之受處罰者,分 別進行。惟仍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而言,不可將同一 法規割裂適用,尤其不可就同一法規中不同處罰種類分別比較而予適 用(參照林錫堯著,行政罰法,第 70 至 71 頁)。本件新舊會計師 法關於懲戒規定,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皆有所修正,如何裁處,應 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並參照前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