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0463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等規定,經電腦處理之「 自然人」資料方屬該法所保護之範疇,換言之,「法人」等組識資料的保 護,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並無該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美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蒐集客戶公司之應收帳款資料有 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12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70066492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 本法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此外,本法第 3 條第 3 款並規定所謂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 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而 言。揆諸上揭文義,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資料方屬該法所保護之範疇 (參照本部 89 年 8 月 5 日(89)法律字第 022507 號函意旨) 三、查來函附件「參加廠商資料」表所示欄位,參加客戶為公司,美商○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簡稱 D & B)係蒐集參加公司應收帳款資料 ,並於該表標註「D & B 目前為止不受理個人信用資料」,參照前開 說明,法人等組識資料的保護,除其他法律有規定(例如營業秘密法 等)外,並無本法適用。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