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1.11 法律決字第09700411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詢問違反漁業法案件得否限制漁船出港,應判 斷該個案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再視其情節援引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或 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款,始為妥適
主 旨:關於貴會辦理行政院交下「檢討我漁民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措施與後績 處理情形」案所涉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10 月 31 日農授漁字第 0971333002 號函。 二、有關違反漁業法案件得否限制漁船出港之行為乙節,本部前於 91 年 2 月 20 日以法律字第 0910001469 號函復貴部在案,本次來函意見 均未敘明我國漁業法針對違反該法之漁船禁止出港及管理載運外籍船 員之漁船具體規範為何,本部無從揣度。又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巡防機關職掌事項,是否為限制漁船出港之禁止規範,亦應由 主管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諸職權審酌。 三、至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款係為防止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持續進 行造成更嚴重損害所為必要之處置,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即時強制則 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貴會來函說明要求海巡機關 逕依上開二法規定採行強制作為乙節,宜先就具體個案判斷究竟有無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再視其情節援引行政罰法或行政執行法,始為妥 適。 四、檢附本部 91 年 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10001469 號函影本乙份供 參。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