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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1.20 法律決字第098000164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地政士、專科醫師等專門職業證照登載資料中,有關「證照類別、發照日
期、證照有效期限」等資訊,雖屬個人資料而與個人隱私相關,但如有其
他法律明定應予公開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自應依其他
法律之特別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所詢「專門職業證照」登載資料中「證照類別、發照日期、證照有效
          期限」等,是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之「個人隱私」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台端 98 年 1  月 9  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
              同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以,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
              提供者,性質上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
              別規定提供之。如無法律明定應提供者,不論屬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
              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
              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查地政士開業資料及專科醫師甄審合格名單相關「證照類別、發照日
              期、證照有效期限」等資訊,縱屬個人資料而與個人隱私相關,但如
              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者,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例如地政士法第 10
              條即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
              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
              ,亦同。」。本件台端所詢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書規定,得否公開或提供,分屬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
              之權責,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洽詢上開各該機關。
正    本:李○○君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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