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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70001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
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
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
主    旨:關於對法人為送達,而該法人現屬無代表人狀態,應如何送達乙事,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1  月 10 日彰環行字第 0980000834 號函。
          二、依公司法(下稱同法)第 24 條、第 26 條之 1、第 85 條第 1  項
              、第 322  條第 1  項及第 334  條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經主
              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即當然進入清算程序,除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程序
              進行中,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各清算人
              均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復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
              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
              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則對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
              ,自應對清算人送達始屬合法,至若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有推
              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
              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
          三、查來函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業經廢止,該股份有限公司即應開始
              清算,則對於該公司之送達,自應依上開說明為之始屬適法;至該公
              司若屬無董事之狀態,且該公司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該公司章程未
              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貴局是否依同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
              聲請選派清算人,仍請本於權責審酌。
正    本: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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