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70001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 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 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
主 旨:關於對法人為送達,而該法人現屬無代表人狀態,應如何送達乙事,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1 月 10 日彰環行字第 0980000834 號函。 二、依公司法(下稱同法)第 24 條、第 26 條之 1、第 85 條第 1 項 、第 322 條第 1 項及第 334 條之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經主 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即當然進入清算程序,除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程序 進行中,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各清算人 均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復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 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 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則對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 ,自應對清算人送達始屬合法,至若清算人有數人時,除清算人有推 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 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 三、查來函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業經廢止,該股份有限公司即應開始 清算,則對於該公司之送達,自應依上開說明為之始屬適法;至該公 司若屬無董事之狀態,且該公司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該公司章程未 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貴局是否依同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 聲請選派清算人,仍請本於權責審酌。 正 本: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