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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1.13 法律決字第09800008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行為人因觸犯刑事法律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若該行為人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即不再處以罰鍰
主    旨: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12 月 29 日北衛藥字第 09701304291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
              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來函
              所詢刑事被告因其違法行為已為刑事判決確定,處徒刑得易科罰金且
              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之情形,如同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尚同時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前開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又本法第 24 條
              係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情形,來函所詢個案事實
              ,尚無本法第 24 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正    本: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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