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1.13 法律決字第09800008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行為人因觸犯刑事法律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若該行為人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即不再處以罰鍰
主 旨: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12 月 29 日北衛藥字第 09701304291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 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來函 所詢刑事被告因其違法行為已為刑事判決確定,處徒刑得易科罰金且 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之情形,如同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尚同時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前開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又本法第 24 條 係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情形,來函所詢個案事實 ,尚無本法第 24 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正 本: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