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22 法律字第09700362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法上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為抽象之法規間關聯或事實 和具體之情節審視行為人犯意、構成要件及所侵害之法利益及其法效果, 配合立法理由、裁處意義與社會通念因素為整體判斷
主 旨:關於 大院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未依政治獻金 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於收受後 15 日內存入專戶之裁處案件,於適 用行政罰法第 25 條時,對發生認定違法行為數之疑義乙事,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97 年 9 月 26 日(97)秘台申政字第 0971807371 號 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5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 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 』),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裁 罰;如認係數行為則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處罰;至違法之行為 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 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 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 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 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洪家殷著「 行政罰法論」2006 年 11 月 2 版 1 刷,145 頁;林錫堯著「行 政罰法」2005 年 6 月初版 1 刷,第 51 頁以下參照)。 三、查本件來函所詢,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連續數日收受、間隔 數目收受或於同一日收受數筆政治獻金,未依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於收受後 15 日內存入專戶之違法行為,究應如何評價該 違法行為之行為數,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