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1156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警察機關能否開具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並採取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 法執行,以執行名義所載義務人因法律或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 務為前提,且執行方法並不得踰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可否依行政執行法對於「租賃私娼從事賣淫之民宅」開具處 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並採取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執行疑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3 月 24 日警署行字第 0970039443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 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 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 法執行之。(第 1 項)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 行之意當(第 2 項)。」是以,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 人民依法令直接規定,或本於法令授權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所為之行 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參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 5 版,第 859 頁至第 861 頁)。準此,本件所詢行政機關對於「租 賃私娼從事賣淫之民宅」得否依本法上開規定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乙節 ,應先由相關主管機關究明該等民宅依現行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是否負有行政法上義務,如其依現行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 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主管機關即得另以書面或於處分書中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依本法所定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反之,如 依現行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適 用上開規定,行政機關即不得逕以書面限期履行且於不履行時採取強 制方法執行。 三、另按本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 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造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 方法執行之。」是以,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應先行間接 強制,於符合上開規定時,始得為直接強制,如行政機關對於未符合 上開規定所定情形之事件,逕採取直接強制(如斷水斷電),似已逾 越達成執行之必要限度而與本法第 3 條比例原則之適用有違(本部 92 年 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10051736 號書函參照),併予敘明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