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08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同時違反稅捐稽徵 法第 44 條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主 旨:有關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各款規定,同時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擇一從重處罰時,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328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係一行為違反數個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各該規定均處罰鍰時,僅得從重裁處一個罰鍰 之法律效果規定。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處之罰鍰非定額時,應 如何比較後擇從重之規定裁處罰鍰乙節,本部前於 95 年 7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3015 號函說明三略以:「‧‧‧。縱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 72 條所定罰鍰並非定額,應由該法之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 調查認定依該條規定所應處罰鍰金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之罰鍰額度為比較,據以適用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可資參考。合先敘明。 三、又前揭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處之罰鍰非定額時,擇從重之規定裁 處罰鍰時,仍應注意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之適用。本案據來函所述,營業人 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 規定及稅捐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所定就漏稅額 處最高 10 倍之罰鍍金額較高,故營業稅法為處罰較重之規定,應適 用該法裁處。本案例營業人所漏稅額 129,394 元,依營業稅法第 5 1 條及貴部頒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 1 倍罰 鍰後,再依該參考表之使用須知第 5 點規定,以計五百元為止,該 罰鍍金額為 129,300 元,反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所定查明認定 總額 5% 罰鍰 129,394 元為低乙節,此項計算結果導致輕重反轉, 實係因適用貴部所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其使 用須知所致,而上開參考表與使用須知均屬行政規則,該等行政規則 有無不妥或低觸法律之虞,建請檢討修正,避免違反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