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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14 法律決字第097001725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旨在處理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之情形,至發生於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時點後之行為,屬另一
違法行為,自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另予處罰
主    旨:關於台端詢問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台端 97 年 5  月 7  日陳情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
              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是徵諸前揭條文規定,旨在處理一
              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情形,至發生於刑
              事確定判決既判力時點後之行為,核屬另一違法行為,且因非既判力
              所及自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另予處罰,又此另一違法行為有
              無前揭條文之適用,仍須視該違法行為是否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而定。
          三、末按本部職掌,依規定僅對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適用法規之疑義事項提
              供法律意見。台端如有疑義,請逕洽當地管轄法院或就近逕向當地縣
              、(市)政府或民間公益團體附設之法律諮詢機構洽詢。
正    本: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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