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
料如為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
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
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主    旨: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所稱之政府資訊,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前案資
          料及應否公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5  月 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70008794 號函
              。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
              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
              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
              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當事人之前案資料應屬
              政府資訊之範圍。惟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2  款、
              第 3  款規定「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
              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
              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
              傳遞或其他處理。」案內所詢之個人前案資料,如係以電腦或自動化
              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於前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之「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自應優
              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公告在列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
              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二、關於... 法院調查、審理、裁判、執行
              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
              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 」、「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
              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
              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款、
              第 3  款及第 12 條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則本件當事人申請查
              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如認屬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
              、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個人資料檔案者,保有機關之法院
              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021 號判
              決參照)。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