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12 法律決字第097001514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台南市立仁愛之家所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係屬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貴機構所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究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機構 97 年 4 月 17 日仁業字第 0970000843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 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 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 項)」本件貴機構所 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核其內容,係屬對於各界捐助 財物之業務處理方式或程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且未因機構內部遵 照之結果而生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之效果,故屬上開條文第 2 項第 1 款規範機關內部秩序之行政規則。 正 本:台南市立仁愛之家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