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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12 法律決字第097001514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台南市立仁愛之家所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係屬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主    旨:關於貴機構所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究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機構 97 年 4  月 17 日仁業字第 0970000843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
              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
              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  項)」本件貴機構所
              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核其內容,係屬對於各界捐助
              財物之業務處理方式或程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且未因機構內部遵
              照之結果而生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之效果,故屬上開條文第 2  
              項第 1  款規範機關內部秩序之行政規則。
正    本:台南市立仁愛之家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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