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30 法律決字第097001395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種法 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中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 等另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 之規定;若無相關規定者,始適用行政罰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
主 旨:關於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於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是否不再適用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3 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4 月 9 日屏府地用字第 09700734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 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立法意旨係本法為制定共通適用於各 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期使行政罰之解釋與適用有一定之 原則與準繩,且為明確其適用範圍,爰於首條本文明定,限於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始有本法之 適用。又本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 於其他各種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參照行政院函頒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1 點規定)中 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 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 適用關係(本法第 1 條立法說明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所述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如有違反行政法(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3 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都 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法等相 關規定)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種 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 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 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之規定;無相關規定者,始適用本 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至於上開經授權之法規命令是否符合具體明確 授權之要求而得有別於本法而作特別規定,宜由主管各該法規之中央 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之。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