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600498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 管法規時,應視該違規行為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而為不同處理;另農地違 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須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 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行為人之行 為確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者,自仍應依規定裁 罰
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該市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態樣涉及建築法等多種 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是否僅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援引都市計 畫法第 79 條裁處,以及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得 否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 處等情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2 月 25 日內授營都字第 0960197787 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如確有違反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依上開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處理。惟如農業區違規 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應視 該違規行為屬單一行為或數行為而為不同處理,前經本部於 95 年 7 月 6 日以法律字第 0950017001 號函釋在案,貴部來函說明二所示 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三、次按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得否免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以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乙節,查 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法律構 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惟如法律有特別 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第 19 條 規定),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本部 94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40030084 號函參照)。是如行為人之行為確已符合都 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自仍應依該規定裁罰。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