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2.18 法律決字第097000532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隨紙本公文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包含個人資料,且經過電腦處理,則 符合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需於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此宜由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利用,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主 旨:有關李○○君詢問隨紙本公文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包含個人資料,是 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 月 31 日會研字第 0970001781 號書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 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上 開所稱「個人資料」,依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係指:自然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而本法所稱之「電腦處理」,依上開同條第 3 款規定, 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 、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本件所附之「臺中港務局特種防護 團編組人員名冊」雖屬紙本資料,惟經過電腦處理,似符合上述所稱 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本法之適用, 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常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才權益者。九、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本件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97 年 1 月 17 日中港警 字第 097000080 號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確有包含個人資料者,需 於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或有上述 所揭 9 款情形之一,而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始為合法,此宜由該 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臺中港務局)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又本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 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準此,本件所提供之人 員名冊含有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重要個人資料,是否逾越 必要範圍?有無必要性?應視提供該人員名冊之目的而定,如不提供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亦能達到目的時,依上開規定,自不 宜提供該等資料,以保護當事人隱私權益。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