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2.05 法律字第097000512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係屬行政審查程序,不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 查,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 解,可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
主 旨:貴府檢陳「臺灣省 96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縣市政府提案事項表」( 訴願業務)乙份,詢及該次會議決議案由一「行政規則於訴願審議委員會 審理訴願案件之拘束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1 月 3 日府法訴字第 0971800001 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 97 年 1 月 21 日以法律決字第 0970001334 號函詢行 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意見,業經該會 97 年 2 月 1 日處會訴 字第 0970003276 號函復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 及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有效 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即發生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中央主管機關 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經通函地方各機關者,原則應有拘 束地方機關之效力。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 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未具司法審查性質, 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不宜逕行排除適用尚屬有效之行政 規則。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 法律見解,建議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 討修正或補充,以求法制周全。」等語。 三、檢附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上開書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臺灣省政府 副 本: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3 份) 附 件: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書函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 日 處會訴字第 0970003276 號 主 旨:有關臺灣省 96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縣市政府提案–行政規則對於訴 願審議委員會審理訴願案件之拘束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1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01334 號書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及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應 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 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即發生拘 束下級機關之效力,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之行政規則, 經通函地方各機關者,原則應有拘束地方機關之效力。地方機關設置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 政審查程序,未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 不宜逕行排除適用尚屬有效之行政規則。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 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建議斟酌情形,循行政 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以求法制周全。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