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3.12 法律決字第097000815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之「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 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其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 令被撤(免)職者,要件似欠明確,且其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建請徵詢地方制 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主 旨:關於金門縣政府函請行政院同意備查「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被 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2 月 29 日局給字第 0970004906 號書函。 二、查銓敘部 89 年 12 月及 90 年 1 月間召開「關於金馬區戰地政務 實施期間公務人員權益問題協調會議」,係考量金門地區戒嚴時期之 公教員工,因特定具體事實以行政處分被撤(免)職,依現行法律規 定對照衡酌,此等處分顯失衡平性,爰以回復受損權利。本件自治條 例明定適用對象為因故以行政命令被撤(免)職者,參照上開協調會 議之意旨,其要件似欠明確。又,金門縣政府原頒實施要點與本件自 治條例規範內容相同,究應如何銜接;及業依原要點請領救濟金者得 否再依本件自治條例重複請領等,未予規範,恐滋疑義。 三、另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縣(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 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本件金門縣戒嚴時期因故依行政命令 被撤(免)職公教員工年資救濟事項,究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所 定自治事項,而得自行訂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仍建請徵詢地方制度 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