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4.30 法律字第098001432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縣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為適 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況該法之 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 ,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
主 旨:臺北縣政府函報行政院為該縣計 769 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因案內有大 量工廠存在,是否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本案據以適 法之處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4 月 2 日工中字第 098050203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其期間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 時起算,行政罰法第 27 條定有明文。是以,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自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復按同法第 45 條規 定,如行政罰法施行(95 年 2 月 5 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於施行前尚未經裁處者,其 3 年 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如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裁處權時 效者,則依其規定計算期間。惟學說上有認基於失權理論,權利發生 而得行使後,因權利人長期間不行使及因某種行為,使義務人信以為 其將不行使,而依其特殊情況與誠信原則,如其行使,將構成權利濫 用者,權利人不得行使其權利,上述所謂長期間,視權利之種類、內 容與意義而定(本部 95 年 10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2475 號 函參照)。 三、次按上開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 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行為之繼續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 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之時間持續且在持續之時間 內並未有重大改變,例如超速行駛、無照營業,其時效於行為終了時 起算;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 ,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本件未登記工廠違規使用農業用地案件 ,應視個案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所述據以認定其裁 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林錫堯著「行政罰法」頁 56-57 參照)。 四、有關臺北縣政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 地違規使用為適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 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 律效果之處罰;況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 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 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有違依法行政恐致違法失職之虞 ,併予指明。 正 本:經濟部工業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