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14 法律決字第09707005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由於行政罰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考量納入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
範,爰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目前實
務對此仍有持不同見解,為杜爭議,檢送擬具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條文對照表」,請機關(構)、學校惠示卓見,以利後續研修工作
主    旨:本部擬具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1),敬
          請於 97 年 9  月 15 日前惠示卓見,俾憑彙整並研提修正草案陳報行政
          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罰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考量納入行政罰法第 26 條
              規範,爰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
              6 條第 2  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上
              開疑義前經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召開 2  次會議(第 1  次及第 5
              次會議〉並獲致結論略以:「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故一行為
              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罰鍰」。惟因目前
              實務對此結論仍有持不同見解者,為杜爭議,爰擬具本件修正草案予
              以明文規範。另鑑於本修正草案將影響及各機關主管行政法規中刑事
              罰與行政罰競合案件之裁處,敬請貴機關(構)、學校惠示卓見,俾
              利本部進行後續研修工作。
          二、貴機關(構)、學校如有修正意見,建請依意見彙整表格式(如附件
              2 :彙整表格式電子檔請自本部網站首頁「法律事務司」之「行政罰
              法」下載)撰寫,並請將填具之意見彙整表電子檔傳送 kuang@mail.
              moj.gov.tw。如無意見,得免備文,以書面傳真方式告知本部(Fax
              :02-23884245)。
          三、本案聯絡人:科長鍾端蘭(02)23146871  分機 2240 ;編審陳忠光
              (02)23146871  分機 2242。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
          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
          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國
          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東
          吳大學法律學系、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副    本:吳常務次長辦公室、本部法律事務司(6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