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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307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
而另為處分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
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
效力繼續存在
主    旨: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
          而另為處分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及於何範圍內中斷公法上
          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8  月 18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62928 號函。
          二、本件貴署所詢疑義,關於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乙節,依來函說明,所
              指「變更原處分之金額」,係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
              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
              ,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參照)。至關於
              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97 年 7  月 22 日
              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8 號函說明三本諸職權辦理。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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