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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2304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未經身心障礙員工同意提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獎勵,是否侵害隱私權
,應視身心障礙手冊是否經電腦處理,如係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即有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其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於法令職
掌之必要範圍內者,得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且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若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貴市香山區公所未經身心障礙員工同意提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獎勵,
          是否侵害隱私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行法字第 0970061456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本法)之適用,像以經電腦處理
              之個人資料為客體(本法第 3  條參照),旨揭員工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如係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即有本法之適用。其基於人事
              管理特定目的,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者,依本法第 8  條本文規
              定,得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惟仍應注意本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
              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有關貴市香山區公所未經身心障礙者同意
              提具其身心障礙手冊一節,是否逾越必要範圍?應視提具該手冊之目
              的而定,如不提具該手冊亦能達相同目的時,自不必反於當事人之意
              思而為提供,以保護當事人之資訊自主與隱私權益。
          三、次按系爭手冊如非經電腦處理者,則無本法適用,惟基於依法行政原
              則,該區公所仍應依「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7  條第 3  款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獎勵申請,至於身心障礙手冊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證明
              文件,宜請洽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
正    本:新竹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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