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08 法律決字第097003706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如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 ,如認其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所稱「直 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之審議及決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10 月 3 日北經工字第 0970740974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 1 項)前項聲明 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 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第 2 項)」上開規定所稱「直接上級主管 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本件所詢案例,如以貴局為執 行機關者,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