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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1.07 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
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
公開之
主    旨: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將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公告,其依據或適用之
          法令規定為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11 月 2  日觀賓字第 096060037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
              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
              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具裁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雖
              屬行政罰,惟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換言之,如依
              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查政府機關
              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
              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
              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者,係屬政府資訊,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3  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政府
              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
              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準此,
              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
              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
              式公開之。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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