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1.15 法律決字第096004975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民眾涉盜採土石案件,依其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 行為,如經政府機關認定屬一行為且業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則應優 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之,而其刑事案件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等 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主 旨:關於民眾涉及盜採土石案件業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倘屬一行為且尚 未判決確定,如依違反土石採取法先行處分罰鍰是否違反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12 月 25 日府工河字第 0960102777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 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 規定。」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復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 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其立法意旨係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 ,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 ,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故應予優先適用。惟罰鍰以外之沒入(如得沒入之物涉及法院宣告沒 收者,於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 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本件民眾涉盜採土石案件,依其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之行為,如經貴府認定屬一行為且業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則 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之。又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前開刑事案件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 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