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22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 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 是否屬法律變更而該法條之適用,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 政部予以審認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且於行 政罰法施行後始為裁處,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97 年 6 月 3 日(97)立天字第 J970603 01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 ,除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2 條 規定外,均適用之。」準此,凡於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 5 條從新 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是否屬法律變更而有本法第 5 條 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政部予以審 認。 正 本:立法委員余○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