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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22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
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
是否屬法律變更而該法條之適用,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
政部予以審認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且於行
          政罰法施行後始為裁處,是否有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97 年 6  月 3  日(97)立天字第 J970603
              01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
              ,除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及第 22 條
              規定外,均適用之。」準此,凡於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 5  條從新
              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是否屬法律變更而有本法第 5  條
              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政部予以審
              認。
正    本:立法委員余○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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