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1.11 法律決字第097000008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之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12 月 31 日屏府農務字第 09602625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 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人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 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 避免行政機關恣意專斷,並確保相對人之權益。是行政機關於作成行 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基於調查 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依本法第一章第十節舉行聽證, 或依本法第 102 條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如踐行上開 程序之機關係有權為之,則作成行政處分縱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 似亦符合本法第 102 條規定,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 陳述意見機會(本部 90 年 3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09099 號函參照 )。 三、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