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6.05 法律決字第09700200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緊急安置」係屬行政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雖 然有待釐清,,但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 措施,具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應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主 旨:有關函詢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第 1 項「緊急安置」期間,始日是否算入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5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3646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期間涉及 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 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旨揭「緊急安置」係屬行政 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務,增訂 10 版,頁 466–467 及本部 91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10039713 號函、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等參照),雖有待釐清 ,惟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措施,具 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當可類推適用本法第 48 條第 5 項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