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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2.16 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檢送「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
主    旨:檢送「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
              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
              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
          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秘
          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
          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
          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
          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
          府
副    本:監察院、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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