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7.22 法律決字第097002012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獨資之旅館業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雖其負責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但如已受刑事判決確定,僅得對獨資之旅館業 負責人為一處罰,自無再對同一行為人裁處罰鍰之必要
主 旨:關於獨資經營之旅館,其負責人「為旅客媒介色情」,經法院判決後衍生 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5 月 30 日觀賓字第 0970010886 號函。 二、旨揭疑義,貴局來函說明二之(四)所述結論:「獨資之旅館業並非 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負責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者,如已受刑事判決確定,僅得對獨資之旅館業負責人(行為人) 為一處罰,自無再對同一行為人裁處罰鍰之必要。惟罰鍰以外之沒入 或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 作用,故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行政機關仍應併予裁處 ,以達行政目的。」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