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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9.05 法律決字第09600340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經營管理權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予以轉讓之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詢問「私立○○公墓」之經營管理權得
          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予以轉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7  月 13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08368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民二
              字第 0960015491 號函略以:「按執行標的以具有財產價值及得轉讓
              之權利為要件,私立公墓之經營管理權是否得為執行標的,應本此標
              準認定。基於尊重法官獨立審判之權責,本院就當揭具體個案未使表
              示意見。」
          三、檢附前揭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氏二字第 09600154
              91  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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