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9.05 法律決字第09600340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經營管理權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予以轉讓之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詢問「私立○○公墓」之經營管理權得 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予以轉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7 月 13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08368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民二 字第 0960015491 號函略以:「按執行標的以具有財產價值及得轉讓 之權利為要件,私立公墓之經營管理權是否得為執行標的,應本此標 準認定。基於尊重法官獨立審判之權責,本院就當揭具體個案未使表 示意見。」 三、檢附前揭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氏二字第 09600154 91 號函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