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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1.06 法律決字第09600358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
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所以應由繼承人為
權利之行使之
主    旨:關於函詢被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是否應由全體繼承人請求確
          認徵收處分無效或失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0960141453 號函。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
              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故應由繼承
              人為權利之行使。又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該徵
              收案從此『失其效力』。…」是否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所定之
              「無效」行政處分?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之解釋適用問題,仍
              請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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