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1.06 法律決字第09600358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 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所以應由繼承人為 權利之行使之
主 旨:關於函詢被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是否應由全體繼承人請求確 認徵收處分無效或失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0960141453 號函。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 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故應由繼承 人為權利之行使。又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該徵 收案從此『失其效力』。…」是否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所定之 「無效」行政處分?涉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之解釋適用問題,仍 請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