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1.19 法律決字第09600421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電信公司提供機車新車領牌之相關資料予機車製造商,如其資料並未 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 該資料即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之問 題
主 旨:關於○○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為提供予機車製造商之全市 場機車新車領牌數據資料,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1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60010257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合先敘明。 三、次按 貴部來函所附○○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96 年 1 0 月 25 日數行三字第 0960001371 號函說明三所示:「目前本分公 司依與機車製造商之簽約內容,提供機車新車領牌欄位包括:機車之 車主性別、縣市鄉鎮名稱(非地址)、汽缸數、廠牌名稱、檢驗單位 、排氣量、發照日期、定檢日期、車型名稱、顏色代碼、引擎號碼、 監理單位、車主出生年。」準此,該分公司依約提供機車製造商之上 開資訊,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 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 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四、另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 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 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前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民營化,並 非政府機關,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併此敘明供參。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