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11.04 法律字第09800430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可能 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 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 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主 旨:有關行動電話(手機)具 GPS (全球定位系統)定位、追蹤及遙控自動 回報功能,衍生侵害不知情第三人隱私權疑義乙案,謹提供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10 月 8 日通傳技字第 09843026540 號函。 二、按貴會來函資料所示,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 及 SOS 等功能,使電信業者及手機申辦人得探知親子關懷機使用者 (下稱使用者)之個人通訊隱私或使用情況(如通話內容、所在位置 等)。其中電信業者利用手機系統蒐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訊,得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款及第 23 條 但書第 4 款規定,於取得當事人(親子關懷機使用者)書面同意後 為之。手機申辦人雖非本法之規範主體,然為保障使用者之隱私權, 亦應讓使用者得知其通話內容及所在位置等資訊將有被申辦人擷取之 可能性。又倘使用者為未成年人,其書面同意之行為,依民法第 76 條至第 79 條之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意思表示之代 理或補充,併予敘明。 三、又依來函所示之手機監聽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 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下稱第三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 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 此恐有侵權疑慮。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