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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12.04 台內警字第098087211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臺北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關於直轄市警政、警衛實施事項之規定,並自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
          行細則第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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