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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09.24 公保字第09800094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之時效起算點,應以偵查、民刑事訴訟每
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主    旨:貴府所詢有關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之時效起算點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民國 98  年 9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0981201863 號函。
          二、按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為 5  年,上開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點,應於偵
              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
              ,各別起算,業經本會以 96 年 8  月 1  日公保字第 0960008007A
              號令及同文號 B  函釋示在案。相關案例及決定並已公示上網,本會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相關函釋),請自行參酌本會上
              開函釋意旨辦理。本案所詢是否合乎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規定,事涉
              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上開說明依權責核處。 
正    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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