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28 行執一字第09700075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主 旨:有關函囑就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使用費,究 應移送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疑義,研提法律意見乙案,謹陳如說明二,敬 請 鑒核。 說 明:一、復 鈞部 97 年 10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70700721 號函。 二、按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對於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 行,得為行政執行者,必須有法令依據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 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並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 情形之一,始得為之(鈞部 96 年 4 月 4 日法律字第 096001259 2 號函釋意旨參照)。另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 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 處分存在。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 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 及負責(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7 次會議提案 3、4 及第 7 8 次會議提案 2 決議意旨參照)。是以,本案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 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