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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銀行外匯局 97.12.23 台央外捌字第09700558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對於各行政執行處因所受理案件執行之必要,函請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電
腦資料庫內之義務人某特定期間之外匯交易資料,不受該等資料保存年限
為 3  年之限制,並建議將該等資料之保存年限由 3  年修正為 15 年
主    旨:貴署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案件執行之必要,請本局提供電腦資料庫內
          之義務人某特定期間之外匯交易資料乙案,自即日起本局同意依個案實際
          所需之期間提供相關義務人某特定期間(15  年以內)之外匯交易資料,
          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署 97 年 11 月 26 日行執三字第 097620108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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